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618340号“A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58关于第52618340号“A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74号
申请人:王会文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铭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贝妮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2618340号“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45161132号“V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VB”商标,其存在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产品吊牌、实物及仓储情况;产品质检报告;原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
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三、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亦将第52723511号“VB”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未针对该商标提出具体主张。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无效宣告申请书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本案并无与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等相关的证据,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