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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2884号“家有名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44关于第64392884号“家有名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13号
申请人:周紫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2884号“家有名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与申请人名下企业字号相对应,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不存在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以实际经营使用为目的,对自主茶具品牌提出保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有名茶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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