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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13826号“君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37关于第55613826号“君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41号
申请人:湖南君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3826号“君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0953号“君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君为”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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