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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03705号“添逅TIH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22关于第27203705号“添逅TIH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貔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卓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03705号“添逅TIH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7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添逅TIHOO”由被申请人用在第16类产品销售和文具礼品采购中,已构成了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申请人经常以“添逅TIHOO”为整体标志进行日常的推广和宣传,具体可以参考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字号,并非未体现商标标识。撤销本案的裁定具有严重的不公正性。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度礼品采购清单、授权书、发票、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另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包装盒、包装纸、手拎袋、合格证及转账记录、说明材料;
3、TIHOO品牌产品委托生产授权书、转账记录、发票、收款收据、产品图片;
4、推广的广告合同、发票、奖杯;
5、产品检验报告;
6、申请人的起诉状及法院裁定书;
7、阿里巴巴1688及淘宝网站销售截图及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写纸、卫生纸、印刷品、杂志(期刊)、削铅笔器(电或非电)、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墨汁、印油(打印油)、书写材料、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绘画仪器、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指向“TIHOO”品牌内容,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使用在纸、复写纸等核定商品上的证据,且部分证据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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