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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5520号“岛城肥肠来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15关于第64395520号“岛城肥肠来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58号
申请人:青岛鼎泰荟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5520号“岛城肥肠来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5266号“岛城八大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49814号“岛城渔村DAOCHENG YU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41897号“岛城老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岛城”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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