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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86138号“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9:15关于第37386138号“N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88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自然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朱旋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号楼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5日对第37386138号“N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315841号“NB1906”商标、第3748638号、第6481431号、第16560445号“N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4207905号“NB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品牌介绍;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审计报告及所获荣誉;相关排行榜;相关商标信息及驰名商标信息;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争议商标在第35类上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构成对《商标法》任何条款的违反。且已有诸多“NB”字样商标大量共存。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人驰名批复文件;相关商标信息;相关所获荣誉及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相关特许经营文件;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并于2021年4月14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25类广告、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NB”,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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