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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1104号“果教授nuts Profess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9:07关于第62561104号“果教授nuts
Profess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23号
申请人:武汉市果教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1104号“果教授nuts Profess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36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独特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nuts Professor”可译为“坚果教授”,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坚果教授”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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