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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078014号“DE PROJEC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6:18关于第35078014号“DE PROJEC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4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普陆杰特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迪熙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35078014号“DE PROJEC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申请人公司当前及历史网页截图;
2、申请人商标品牌介绍;
3、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及展会介绍;
4、申请人域名登记页;
5、申请人2018年服务发布截图及交易明细;
6、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
7、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百度检索页;
8、在先审查审理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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