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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82661号“SI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1:32关于第9082661号“SI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格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82661号“SI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73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非类似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声明书;2、被申请人企业简介;3、产品送货单、出库单;4、采购合同、销售发票;5、产品检验报告;6、产品实物图及包装箱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均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星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4年3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2]第Y013739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商品(以下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指向的是以半导体为材料的二极管、芯片商品上的使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明显区别,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半导体;石英晶体;电阻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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