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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2761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1:24关于第5842761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71号
申请人:宋永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丛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58427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SM”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词汇,具有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及原料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搜索“SM”中文含义;2、“SM”百度百科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有就争议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的资格。争议商标是图形商标,并非字母“SM”。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纺织织物;丝织物;棉织品;丝绒;以丝为主的混纺织物;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织物;连帽浴巾;被子;丝绸(布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图形易被认读为字母“SM”,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但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质量及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尚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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