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6908992号“自爱而来FROMLOV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1:39关于第26908992号“自爱而来FROMLO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星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08992号“自爱而来FROMLO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6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订单、拼多多销售截图、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及走访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设立官方旗舰店的相关信息;2、商品详情介绍、交易订单及物流信息;3、商品评价;4、代加工合同、订单详情单等。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被采信,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头靠;风挡刮水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方向盘罩;婴儿车;车用遮阳挡;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
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6月1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在拼多多开设了“FROM LOVE旗舰店”。被申请人提交了“FROM LOVE旗舰店”上的商品详情介绍、交易订单及物流信息、商品评价,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FROMLOVE/自爱而来”汽车挂件、车内装饰用品等。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4为其与义乌索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代加工合同》及订单详情单,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委托义乌索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贴牌加工“FROMLOVE/自爱而来”牌小牛系列车内装饰品、车载摆件。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汽车挂件、车内装饰用品、车载摆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汽车挂件、车内装饰用品、车载摆件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