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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41811号“小懒 XIAOL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0:54关于第22241811号“小懒 XIAOL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42号
申请人: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瑞佤那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第22241811号“小懒 XIA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果小懒”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60935号“果小懒 GUOXIAOLAN”商标、第19246426号“果小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果小懒”商标的恶意抢注。3、争议商标原权利人一贯具有囤积商标、多次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和名称、侵占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并存在兜售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罐头产品品质证明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2、荣誉证书;
3、参展合同及发票;
4、采访视频截图;
5、淘宝后台销售证据及客户评价等截图;
6、维权证据;
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逾期):1、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和品牌价值,经使用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认可,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是原注册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含义,且并未与其他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也并无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事实,属于善意注册。后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逾期):
1、商标使用图片;
2、版权证书和专利证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冰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浆;苏打水”商品上。2021年1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汉义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7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初步审定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果汁冰水(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3、5、25、35、43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雷诺皇冠 Renau Honguan”、“桀豹及图”、“名芙尼”、“VOVO”“法拉利皇冠 Ferari Crown”、“龙井黄袍”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小懒 XIAOL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果小懒 GUOXIAOLAN”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果小懒”在文字组合、呼叫、识记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损害。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雷诺皇冠 Renau Honguan”、“桀豹及图”、“名芙尼”、“VOVO”“法拉利皇冠 Ferari Crown”、“龙井黄袍”等五百八十余件商标,且其中众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理应予以制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系总则性、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另,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系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交,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亦对该部分逾期证据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部分证据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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