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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30648号“嘀嗒出租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0:47关于第25830648号“嘀嗒出租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豫勇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0648号“嘀嗒出租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87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报道、下载界面、推广协议及发票、版权登记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输、出租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客车出租、导航、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运输、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船只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经营运输类相关业务。我国对“出租车运输”类相关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被申请人在多个司法案件中明确表示其公司从事的是居间信息服务或信息撮合服务,并明确说其从事的不是运输经营。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官宣品牌升级为“嘀嗒出行”,“嘀嗒拼车”商标已被废弃。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重新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嘀嗒出行”在百度的检索结果;
2、与“嘀嗒拼车”相关的网络文章;
3、嘀嗒拼车app下载页面;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推广服务合同、结算确认单、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8月20日。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他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服务的合同、结算确认单、发票。鉴于被申请人的服务平台及软件名称在指定期间前已由“嘀嗒拼车”更名为“嘀嗒出行”,故被申请人服务平台及软件在指定期间所提供的服务均应属于“嘀嗒出行”品牌。因此,证据1-3中的“嘀嗒出行”在百度的检索结果、网络文章、嘀嗒拼车app下载页面等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证据4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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