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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6386号“養生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0:40关于第20856386号“養生堂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广播电视台
申请人因第20856386号“養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57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养生堂”商标已使用多年,已经建立起较高的商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密切关联,正遭遇申请人侵权,如果被撤销势必给申请人的企业经营和维护商标权利造成巨大困难,不利于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养生堂”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2.国图检索报告;
3.广告合同、发票;
4.广告投放量排名;
5.经销商合同及发票;
6.财务审计报告;
7.产品市场占有率;
8.北京广播电视台注册大量养生堂类商标合计135件;
9.养生堂在北京卫视做的广告播放检测报告;
10.被申请人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
11.立案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数字信息传送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1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5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4、6、7并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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