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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2745号“DA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0:33关于第60872745号“DA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27号
申请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2745号“DA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5591号“DA YI”商标、第39425208号“DA YI”商标、第59621828号“DA YI”商标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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