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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093155号“CLEAN CUT SYSTE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9:23关于第27093155号“CLEAN CUT SYSTE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钦湖
申请人因第27093155号“CLEAN CUT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38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磨具(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剃须刀;利器(手工具);穿孔器;调色刀;剪刀;鱼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警棍;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剪刀”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有效地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
3、电子配件购销合同、出库单、转账明细截图;
4、在先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嘉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剃须刀;利器(手工具);穿孔器;调色刀;剪刀;鱼叉;警棍;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5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朱钦湖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星润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及证据3中出库单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3电子配件购销合同,缺乏发票等更具证明力的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其中转账明细截图缺乏公信力,且本身亦无法反映具体交易的内容,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仅凭上述证据本身尚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销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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