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2717691号“猛禽公羊坦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9:29关于第32717691号“猛禽公羊坦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30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卡沃(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32717691号“猛禽公羊坦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20579号“福特猛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拼凑,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纸质件,部分为光盘形式):
1、在先决定书;
2、百度百科等对申请人的介绍;
3、Interbrand公司简介以及其发布的2010年至2021年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
4、百度百科对“RAPTOR”系列车型的介绍;
5、申请人2007-2019年年报部分页面(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2011-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8、申请人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及其中文译文;
9、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及其中文译文(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10、中进汽贸(天津)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对“RAPTOR”车系的订购申请(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11、2017年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针对中进汽贸(天津)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RAPTOR”车系的需求确定的生产订单(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12、中进汽贸(天津)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RAPTOR”车系的海运订单(未向被申请人提供);
13、申请人在中国经销商信息列表;
14、申请人部分经销商店面照片;
15、申请人官网对RAPTOR品牌的介绍;
16、RAPTOR品牌的视频报道、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证据;
17、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18、在先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0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32703343号“TOYOTATUNDRATRD1794SR5TACOMA”商标、第32720859号“FORDF150RAPTORRANGER”商标、第63655448号“猛禽公羊坦途”商标等8件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32720859号“FORDF150RAPTORRANGER”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该决定认为第32720859号“FORDF150RAPTORRANGER”商标构成对申请人“FORD”商标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5、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在用途、用户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对已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的近似程度,他人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同时认定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个案、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使用引证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其具有知晓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反复围绕申请人及他人知名的汽车品牌申请注册了第32703343号“TOYOTATUNDRATRD1794SR5TACOMA”商标、第32720859号“FORDF150RAPTORRANGER”商标、第63655448号“猛禽公羊坦途”商标等商标,我局亦在异议程序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2720859号“FORDF150RAPTORRANGER”商标构成对申请人“FORD”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