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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9301号“香红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0:30关于第63489301号“香红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15号
申请人:刘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9301号“香红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912号“香红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070531号“好香红 HAOX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77210号“香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香红园”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餐厅”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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