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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72832号“小小世界Mi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9:52关于第18772832号“小小世界Min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小世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丘敏丽
申请人因第18772832号“小小世界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9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亲友团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图片、网络报道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09月06日至2021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18772832号第35类“小小世界Mini及图”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相关文件;
2、展会合同及发票;
3、发布会现场照片;
4、媒体报道;
5、商标使用授权书、合作协议;
6、协议书、发票;
7、发票;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小小世界商城页面截图;
9、商城后台交易记录公证书;
10、小小世界商城销售明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亲友团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10中,展会合同及发票涉及的是复审商标原申请人作为参展方展出“保健食品”等;发布会现场照片涉及的是“小小世界 全球大健康跨境新零售店•全球大健康跨境供应链平台”发布会的现场布置以及相关人员发言及合影情况;媒体报道涉及的是对上述发布会以及“全球大健康独角兽产业学院盛大启动”等新闻报道;商标使用授权书涉及的是复审商标原申请人授权广州小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合作协议及发票涉及的是广州小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小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货品,广州小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可供商品销售的交易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协议书及发票涉及的是广州小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商品并在指定位置的商铺进行销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小小世界商城”购物平台页面及后台交易记录涉及的是广州小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该平台,其向他人采购商品后再通过该平台进行对外销售;小小世界商城销售明细系自制证据。上述证据均未涉及已实际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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