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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69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9:59关于第618069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58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6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含有很多汉字和假名,与“八一”在整体外观和呼叫上区别显著,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识别为与汉字“八一”相关的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语网络词典相关解释;互联网检索结果;其他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后,易识别出文字“八一”,“八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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