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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0130号“锅锅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9:38关于第63910130号“锅锅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58号
申请人:陈昌利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0130号“锅锅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80448号“锅锅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前两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家禽(非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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