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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34576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9:02关于第55434576号图形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26号
申请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小伙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小伙猴(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5434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受理条件。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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