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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8163号“NOK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9:08关于第5348163号“NOK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挪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浮市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8163号“NO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39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进出口代理;4.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证明
2、申请人授权昆山财彗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特许经营协议书
3、昆山财彗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注册公司服务费”的发票
4、昆山财彗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照片
5、挪克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台历印刷合同及对应发票、台历照片
6、域名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挪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09年9月7日至2029年9月6日。
经我局核准,2008年9月2日上海挪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复审商标。
经我局核准,2018年8月3日上海挪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挪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已逾期,且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就上述逾期材料组织证据交换。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进出口代理;4.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6不是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但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发票所涉及的服务不是复审服务,且申请人未提交对应合同证明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证据4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中商标使用主体不是申请人,且印刷台历数量仅为30本,无证据证明上述台历已经进入市场发挥宣传作用。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进出口代理;4.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进出口代理;4.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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