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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40519号“钢铁小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7:50关于第22140519号“钢铁小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小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矜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0519号“钢铁小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16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及收据、销售单及微信销售记录、美团搜索页面、采购制作设备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8月27日至2021年0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饮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店铺照片及产品照片;
2、手提袋、饮料杯、吸管;
3、进货合同、收据、原料采购清单及部分采购订单记录;
4、制作品牌宣传物料的付款收据;
5、宣传页、抖音视频截图、摆摊照片;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微信朋友圈截图;
8、抖音宣传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9、食品经营许可证;
10、订购品牌宣传物料的聊天记录;
11、产品制作相关设备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合格证、说明书及发票;
12、租房协议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劳务)聘用合同;
13、钢铁小侠品牌线上店面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2021年08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茶饮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店铺照片及产品照片、抖音宣传视频,结合进货合同、收据、原料采购清单及部分采购订单记录、钢铁小侠品牌线上店面图片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且在“茶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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