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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44844号“Legend st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7:43关于第26244844号“Legend st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传奇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连秀
申请人因第26244844号“Legend 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34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系统合作协议、发票、合同管理截图、学员名单;
2.学员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3.“LEGEND STAR”设计说明、场地照片、运动服购买记录、活动照片等商标使用说明。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1、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自制证据,在无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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