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50866号“活水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2:27关于第63450866号“活水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83号
申请人:山东北钛河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0866号“活水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26974号商标已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活水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21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