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0195820号“甜蜜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1:09关于第30195820号“甜蜜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60号
申请人:北京甜蜜点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一口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长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30195820号“甜蜜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甜蜜点”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荣誉证书;
2、京东商智网页信息;
3、采购合同;
4、参展协议、确认书、申请及合约表、服务合同、制作合同、确认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裁定书等证据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活动物;坚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甜瓜;新鲜苹果;新鲜芒果;新鲜樱桃;新鲜荔枝;新鲜桃;新鲜草莓;新鲜火龙果;新鲜番荔枝;新鲜蔬菜”商品上。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甜蜜点”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