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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06267号“C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1:03关于第11106267号“CF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074号
申请人:林明怡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11106267号“C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成立至今,名下总计申请注册商标即将突破1000件,注册类别涉及第5、8、10、14、20、24、25、29、30、31、32、33、35、38、39、43等商品/服务类别,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纺织品公司,其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2、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不乏“COTTONFIELD”、“汉妆美谷”、“欧洲风尚EUROPEAN STYLE”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不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所造成的误认是针对不特定公众,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商标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京东商城销售截图、网络搜索截图、部分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衣、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3、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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