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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43081号“金士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1:36关于第57743081号“金士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2150号重审第0000001276号
申请人:金士顿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2150号《关于第57743081号“金士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2683号“金士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3月28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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