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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2372号“MAMMO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31:43关于第62402372号“MAMMO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05号
申请人:松灵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372号“MAMMO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7967号“A-MOTION”商标、第55669101号“AIMOTION”商标、第55675156号“AIRMOTION”商标、第55684036号“AIRMO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情况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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