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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0261号“LOVE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9:19关于第64730261号“LOVE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113号
申请人:张桂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0261号“LOVE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1959号“爱太阳 AITAI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1047号“Love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21048号“Love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77992号“LOV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57776号“LOV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58587号“拉芳 LOV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256238号“LOVE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LOVESUN”可被译为“爱太阳”,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构成外文“Lovesn”、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外文识别部分“LOVEFUN”及引证商标七的外文识别部分“LOVE RU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饮水槽;超声波驱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蝇拍;捕虫器;蜂箱;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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