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4308580号“艾大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9:25关于第44308580号“艾大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55号
申请人:深圳市花瓣互动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袅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4308580号“艾大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107654号“艾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过年使用宣传,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与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件决定书;相关介绍;参与会议、论坛、品牌发布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等服务上。该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2759号关于《第44308580号“艾大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14日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艾大侠”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使用在除人事管理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在部分服务上在先获准注册,对该部分服务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对该部分服务无需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再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艾侠”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