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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9684号“盼福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7:38关于第19529684号“盼福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18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召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19529684号“盼福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商标、第1403347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第1301742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6、公司的照片、工商登记信息、所获荣誉、营业收入统计以及“盼盼”品牌产品照片、商标注册情况、协议、发票、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判决及裁定等;
27—4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盼盼”系列商标在“金属门”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与申请人“盼盼”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相差较大,即使考虑“盼盼”系列商标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盼盼”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熊猫图形”、“亚萨合莱上品”、“合莱盼盼木”等多件与申请人及行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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