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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65528号“E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7:31关于第47365528号“E时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30号
申请人: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联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洋意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对第47365528号“E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790497号“大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43364号“大时代 DA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88802号“大时代 DA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商号构成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此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时代”文字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
3、公证书两份;
4、相关产品销售发票等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已经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企业信息界面截图;
2、百度相关网页截图;
3、相关商标档案、转让公告等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5、天猫相关页面截图;
6、发票若干;
7、相关视频截图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付廷琼于2020年6月18日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21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下,我局将依据相关事实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E时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大时代”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带(服饰用)商品以外的其余服装等九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装等九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装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E时代”与申请人主张的“大时代”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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