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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64307号“阅读空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6:53关于第46664307号“阅读空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54号
申请人:上海竺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麦文化传播(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46664307号“阅读空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类第29886584号“读空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使用了另一枚“读空气”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书;百度检索“读空气 香氛”结果;申请人销售合同、淘宝、小红书店铺页面;被申请人淘宝、小红书店铺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广口玻璃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阅读空气”与引证商标“读空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烛台托盘;蜡烛架(烛台);蜡烛罐”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烛台托盘;蜡烛架(烛台);蜡烛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烛台托盘;蜡烛架(烛台);蜡烛罐”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烛台托盘;蜡烛架(烛台);蜡烛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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