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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0846号“盱眙水库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6:47关于第58170846号“盱眙水库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95号
申请人:盱眙生态水库鱼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0846号“盱眙水库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盱眙水库鱼”是盱眙县政府重点打造的“水库鱼经济带”的重要经济产物品牌,是盱眙县“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品牌由申请人负责管理运营。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对应产品已经建立了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即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已便于识别。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2809号“盱眙青虾XUYIQINGXIA及图”商标、第16022253号“盱眙螃蟹xuyi crab及图”商标、第3739968号“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已经出具共存声明。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盱眙水库鱼”商标申请注册的说明;2、盱眙县“水库鱼”生态养殖管理办法;3、盱眙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4、盱眙县人民政府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5、“盱眙水库鱼”使用场景照片;6、“盱眙水库鱼”鱼苗采购发票、产品出库单;7、“2021 年盱眙生态水库鱼起捕暨放种仪式”活动、“2022 年盱眙县明祖陵景区新春祈福鱼捕捞活动”的媒体报道相关资料;8、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鱼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盱眙”,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另,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共存声明》,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且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商标共存声明》,我局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中所含“盱眙”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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