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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5778号“吉和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6:40关于第60895778号“吉和吉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50号
申请人:戴乐容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5778号“吉和吉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1375号“吉和吉品 ”商标、第19290995号“吉山吉品”商标、第55565584号“吉致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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