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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3909号“CHATEAU DE FON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5:36关于第62493909号“CHATEAU DE FONB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58号
申请人:阿兰•沃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3909号“CHATEAU DE FON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761215号“CHATEAU DE FON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第58882641号“CHATEAU DEFON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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