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8187453号“DRAGON FEIY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8:00关于第38187453号“DRAGON FEIYU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40号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薛海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8187453号“DRAGON FEI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03号“飞跃 FEIYUE及图”商标、第140576号“龍牌及图”商标、第28031006号图形商标、第33796842号“飞跃 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恶意摹仿、抄袭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飞跃 FEIYUE”、“龙牌”商标的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无形中淡化申请人的“飞跃”、“龙牌”商标,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上海橡胶工业志》中关于大孚橡胶总厂及布面胶鞋的介绍;
3.订单汇总及出货单据、销售发票及收货确认邮件;
4.飞跃网店授权书;
5.“龙”牌运动鞋照片、技术基准及相关销售合同;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打印件;
7.“DRAGON”翻译查询结果;
8.在先判决、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42期(2021年5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布面胶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布面胶鞋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