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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38130号“福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8:08关于第40738130号“福太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61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德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0738130号“福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好太太”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第35306685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18192465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情况;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注册情况;调查报告、调查数据库、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及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在先案例等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音频视频接收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麦克风、数字门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生物指纹门锁、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生物指纹门锁、编码和解码装置、扬声器音箱、电池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麦克风、数字门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生物指纹门锁、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生物指纹门锁、编码和解码装置、扬声器音箱、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福太太”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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