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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95682号“魔于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0:08关于第38795682号“魔于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964号
申请人: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对第38795682号“魔于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系对固有词汇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网络搜索“魔芋”的相关页面;相关案例;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信息;网络报道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系国内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不良影响,已有多件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民事判决书;品牌排行榜、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其他商标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油炸土豆片、木耳、豆腐、食用面筋、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肉干、蛋、鱼(非活)、鱼肉干商品上。
2、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26日、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40886号、商评字[2022]第0000188847号、商评字[2022]第0000234016号、商评字[2023]第000004275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裁定被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魔于爽”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上述案件目前处于行政诉讼阶段。被申请人第56125146(第29类商品上)、56086066(第30类商品上)号“魔于爽”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驳回决定中认为上述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魔芋”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能制淀粉,常做成豆腐状食品,本案争议商标“魔于爽”与“魔芋爽”呼叫相同,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二者混淆,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面筋、腌制蔬菜、肉干等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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