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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474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0:02关于第6306474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柒初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法国巴黎贝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306474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008号决定,于2022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法国巴黎贝甜提供的在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柒初华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从注册至今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许可使用授权书、商标权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2、财务审计报告;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照片、产品图片、商铺租赁合同、销售小票;4、官网、微博页面公证书;5、国图检索报告;6、所获奖项。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答辩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7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2类蔬菜汁(饮料)、果汁、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苏打汽水、橘子汁(饮料)、制咖啡饮料专用糖浆、番茄汁(饮料)、菠萝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水(饮料)、矿泉水(饮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许可使用相关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根据证据3、4的产品图片、销售小票、经公证的官网页面等证据,结合证据5、6的媒体报道、所获奖项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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