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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23418号“MOL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9:55关于第8723418号“MOL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茜茜
申请人因第8723418号“MO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094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09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既未将复审商标用于其提供商品的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也未将复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在一般市场也没有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依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商标许可合同、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2、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微信聊天截图、商品实物照片、报关单、放行单等;4、购销供货合同、电子发票及销货清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春香(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0月21日经核准在第7类发动机喷油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何茜茜,即本案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原注册人与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一鹏为母子关系,与本案被申请人为母女关系。证据2的财务清单显示的商品型号为“LM5091”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载明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的机油滤清器标注的商标为“LIQUI MOLY及图”,而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3中产品图片上显示的商标亦为“LIQUI MOLY及图”,报关单等证据中所载商品名称为“LIQUI MOLY”,并非复审商标。证据4《购销供货合同》的存货编码、发票均为“LM-106”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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