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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757号“活力盐典 HUOLI YAND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2:50关于第6195757号“活力盐典 HUOLI YANDI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诏安花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漳州市小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95757号“活力盐典 HUOLI YAN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436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下“矿泉水、汽水”等商品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存在使用或宣传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2019-2021年诏安县腾辉饮品有限公司“活力盐典”标签发票及包装产品验收单;
4、产品原料验收单;
5、产品图片;
6、“活力”、“活力盐点”产品出仓凭证;
7、产品销售合同、产品出仓凭证、销售小票;
8、广告服务发票、物料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诏安花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汽水;果汁;蔬菜汁(饮料);可乐;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茶(不含酒精)”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矿泉水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档案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显示的是诏安花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许可诏安县腾辉饮品有限公司使用,仅凭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许可行为,而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产品标签、包装印刷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证据4、5、6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其实际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8中的产品销售合同在无对应金额发票、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合同确已实际履行;证据8中的产品出仓凭证、销售小票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9仅表明广告投入情况,且未涉及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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