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158340号“PRI-MMU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3:00关于第62158340号“PRI-MMU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89号
申请人:济托赛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8340号“PRI-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与第19254062号“PROIMM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