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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9739号“智晖家居 智晖 智 UI DECORATE YOU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51关于第63329739号“智晖家居 智晖 智 UI
DECORATE YOU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2号
申请人:东莞市智晖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9739号“智晖家居 智晖 智 UI DECORATE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1272号“晖智”商标、第7167081号“智辉ZHIHUI及图”商标、第10925469号“智辉及图”商标、第31346812号“智 享社慧及图”商标、第36859156号“智”商标、第13558756号“智和邦 WPV 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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