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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79831号“双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45关于第10179831号“双鲸”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识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0179831号“双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90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第10179831号第35类“双鲸”注册商标,原第101798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并没有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该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无形资产,如果该商标被他人无故恶意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照片;
2、复审商标许可合同;
3、销售合同、发票。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商标档案;
5、复审商标使用照片;
6、商标许可合同;
7、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无效,且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3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01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在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示内容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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