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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40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59关于第638940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05号
申请人:肇庆安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泓越企业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4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2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采购发票、销售发票、网络宣传、加盟店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273号决定在“1.医院;2.理疗;3.整形外科;4.芳香疗法;5.健康咨询;6.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饮食营养指导;2.动物养殖;3.植物养护;4.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医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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