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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3641号“金世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32关于第64483641号“金世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40号
申请人:上海金雀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3641号“金世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89275号“金世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13件商标来进行囤积。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在类似小组上共存或已被认定可以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金世樽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囤积商标等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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