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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5954号“龙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26关于第64285954号“龙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73号
申请人:周卫来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5954号“龙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36670号“龙庆”商标、第44598542号“龙庆 LONG QING”商标、第8562504号“龙庆坊”商标、第19320221号“庆龙 QINGLONG及图”商标、第37791260号“龙庆号”商标、第51569556号“龙庆香 LONG QING XI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视觉、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挂面;醋;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挂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龙庆”,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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